实际履行有何特点 合同履行地规则有哪些
2019-12-31青岛债务合同经济纠纷律师
蒋春宁律师,青岛债务合同经济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实际履行有何特点
核心内容:实际履行有何特点实际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因为解除合同后,债务不能再负履行义务。实际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实际履行的概念和特点
实际履行也称为强制履行、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实际履行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实际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一方违反合同后,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等。是否请求实际履行是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并用。因为解除合同旨在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债务人不能再负履行义务,所以它是与实际履行对立的补救方式。
第二,实际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实际履行也是我国《合同法》第60条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的具体体现。不过对实际履行的适用,我国合同法区分了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两种情况。
金钱债务是指债务人给付货币来履行债务的债。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其特性决定了金钱债务不得以实物或劳务来替代货币给付义务,除非债权人明确同意。
合同履行地规则有哪些
核心内容:签订合同后,要开始履行合同,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在双务合同中非给付金钱义务是确定合同履行地一个依据,属于特征履行地规则。而实际履行地规则可以按照法律特别规定、习惯和合同性质来确定。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合同履行的确定
1、特征履行地规则
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
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适用意见》第19条、《合同法》第62条、第141条、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等都对买卖合同履行地进行了界定。
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质一般根据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若名称与合同中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类型,再确定履行地问题。